第一条为加强体育训练基地基本建设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国家建设部省委、财政部结合实训基地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体育训练基地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的建筑物、场馆和设备。文化和体育活动。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单位。
乡镇建设田径场、篮球场、体育活动室等公共体育设施。第十一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应当免费或者优惠。
(5)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条件和程序的通知(2005年5月31日国家体育总局体证字[2005] 】第49)(6)号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2006年2月8日总局公告国家体育,提经[.
第十二条居住区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因地制宜建设、完善体育设施。第十三条新建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建设体育设施。原学校体育设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标准。具体办法由教育部门制定。
本协会挂靠单位是国家体育总局。第五条协会办公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11号,邮政编码100061。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主要业务任务:(一)组织开展国内外体育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开展体育科普活动。 (三)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的统称。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赛中、赛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
第一条为了激发社会组织办体育训练基地的积极性并促进体育训练基地健康有序发展,促进训练基地建设,保障运动队训练和比赛需要,促进体育训练基地的发展,制定本办法。实施奥运辉煌计划。第二条国家体育训练基地(中心)指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管理中心或。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建造、设置的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和商业体育设施。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体育部门是本市体育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共体育场馆的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这个城市的实际情况。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馆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本办法所称公开。